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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时间:2025-04-30 16:05   【字体:

2024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湘剑”护农行动为统揽,深入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严厉打击了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其中有关农资打假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协查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2024年3月,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该市某酒店举办一个肥料产品推介会,推介“某碳素”高浓度复合肥料,并在会后请参会农户吃饭、签订肥料购销合同,再采取送货上门方式将该肥料送至农户家中后收取货款。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正在某镇送货的一辆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厢内堆放有85袋标称由盐城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碳素”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肥料产品执行标准和《检验报告》,其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为氮,不是当事人所称的高浓度复合肥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在常宁市内共向13人销售该肥料共451包,销售金额67575元。当事人薛某某涉嫌以单质氮肥冒充复合肥料,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常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4月,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2024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人员在种子经营门店依法抽取了两份标签上标注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郁香”杂交水稻种子;5月17日,执法人员在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郴州代理商处依法抽取了由该公司生产的“又某郁香”杂交水稻种子,并将两次抽取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测,两份“某郁香”种子样品和“又某郁香”种子样品的差异位点数为0,检验结论显示“某郁香”种子和“又某郁香”种子为同一品种。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为布点示范,以自己生产的市场销量较好的“又某郁香”种子冒充并包装成“某郁香”种子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1260元。郴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0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苗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4年3月,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农资打假行动中发现,某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彩某糯”和“甜某蜜”两款玉米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经核查,该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经营范围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当事人将通过审定的某品牌玉米种子拆分并以某种苗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包装销售。2024年以来,当事人共分包“彩某糯”和“甜某蜜”玉米种子各300包,涉案货值金额21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彩某糯”玉米种子43包,“甜某蜜”玉米种子70包,违法所得436元。娄底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487包、违法所得43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9月4日,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地官方兽医报告,隆回县某公司凌晨屠宰的8头肉牛,经瘦肉精快速检测,有4份检测卡显示“克伦特罗”检测结果呈阳性。经采集该批次牛肉、牛肝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检测,样品中仍检出含有“克伦特罗”成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屠宰的该批次肉牛共10头,系从吉林省长春市购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4日受案侦查。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宁乡市某公司未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2月16日,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公司蔬菜种植基地种植的齐心菜和芽白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芽白样品毒死蜱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涉案的芽白未上市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芽白种植过程中喷洒毒死蜱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宁乡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长沙某日用化工厂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2年7月,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线索移送函,长沙某日用化工厂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调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10月31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2023年9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且“某牌防蛀防霉片剂”的农药登记证过期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销售,货值金额84210.07元,违法所得80590.07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80590.07元,并处罚款842100.7元,生产负责人黄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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