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供改组办〔2017〕2号
各市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经研究,现将《湖南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定期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定期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文件精神,推进全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及时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通报工作内容:
1.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拟重点督察的改革事项;
2.市州及所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落实、完成《湖南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情况;
3.市州及所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落实情况;
4.综合改革示范县的推进情况;
5.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安排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条 各市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指定熟悉综合改革有关情况的同志作为专职联络员,负责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编写和上报工作,并报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市州综合改革主要指标及进展情况将在省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上定期监测和通报。
第五条 各市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3月31日前、6月30日前、9月29日前、12月30日前报送本市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打算及建议)、提供1个县综合改革经验交流材料至电子邮箱,要求信息报送数据准确,内容详实,文字简明,所有报送材料须报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成果运用
1.印发通报。汇总综合全省系统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有关情况,按季度印发专题通报。
2.形成宣传线索。结合各市州汇报的改革成果、突出成绩、先进典型,适时提供给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宣传。
3.加大考核。年底将对各市州综合改革定期通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综合改革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