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三农”目标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时间:2014-06-25 09:16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农村金融与“三农”发展工作进行了部署,对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合作金融服务“三农”给予了明确。
关于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意见》提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责任单位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为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提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等责任单位要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
此外,在加强督促检查方面,《意见》也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