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时间:2019-04-25 【字体:大 中 小】
湘供合字【2013】45号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全国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现将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
示范社建设是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质量完成2013年示范社申报工作。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加快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推动示范社建设,将其打造成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标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参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
(一)壮大发展规模。通过政策引导、强化服务、健全利益机制,吸引更多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努力提高农民入社率。引导示范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提升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带形成。
(二)提升经营水平。引导示范社按照农产品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品牌产品,开展相关认证。推动在生产合作基础上,逐步向加工、流通领域延伸,实现产加销一体化发展。
(三)加强规范管理。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进行返还分配,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户和普通社员的利益关系。
(四)推动创新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充分发挥技术、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有条件的示范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缓解社员开展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与服务
(一)积极协调争取相关政策。省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将继续重点扶持示范社,支持建设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动植物检疫设施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示范社发展,主动同工商、税务、水利、农业、质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指导帮助示范社争取承担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为示范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流通网络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示范社产品进入供销合作社的连锁超市,免收入场费或管理费。要通过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方式,宣传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品牌,扩大社会知名度。要积极打造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销售渠道。
(三)认真开展培训和信息工作。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普及合作社法、财务管理、内部运营、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示范社管理层的经营水平和社员的业务素质。搭建示范社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农产品价格、购销商情、农技推广等各类信息。
四、具体工作
(一)申报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见附件1)进行申报。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认真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2000字以内)、产品介绍、合作社及产品照片(2张以上)电子版于2013年6月5日前上报省社合作指导处邮箱。各市、州供销合作社上报材料时请同时上报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二)及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见附件4)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填报“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于2013年6月5日前上报省社合作指导处邮箱。
联系人:刘 翔 田 野
电 话:0731-84403255 84403219
电子邮箱:hn4403255@163.com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3年5月23日